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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二手平台账号销售二手车,结果销售行为构成欺诈。那么,卖车人、号主究竟谁来担责?A欲购买二手车,通过微信聊天与B沟通二手车交易事宜,确认拟交易车辆的出厂日期是2010年,验车保险到2024年3月。B发送给A的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显示,涉案车辆的出厂日期为“2010-02-28”,品牌型号为某品牌,双方协商使用某二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后A通过平台与C注册的昵称为“精品二手车”的账号交易购买了涉案车辆,下单实际付款28000元。交易完成后,C将其中27900元转给B。然而,A实际收到的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显示的出厂日期、车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均与B此前通过微信发送的信息不一致。A认为,B、C的行为构成欺诈,将B、C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并退货退款,B、C向A支付惩罚性赔偿84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C辩称,其之前未从事过二手车交易,B借用其二手交易平台账号发布车辆信息并出售,自己并不知情。C未参与过涉案车辆的买卖交易,也未跟A联系过,涉案买卖交易的所有责任应该由B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交易行为虽然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进行,但平台性质并非判断B、C是否为经营者的根本认定因素。涉案二手交易平台账号昵称为“精品二手车”,结合A与B的微信聊天内容“平台都是花钱找代发给发的”“某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信息可知,B作为涉案商品的实际出售者,经常从事二手车的买卖交易,明显不属于在该平台出售二手闲置物品的范畴,交易行为带有经营目的,可以确定B的经营者身份。B以经营二手车为目的,在订立合同阶段告知A的车辆及行驶证信息与实际涉案车辆明显不符,致使A陷入错误认识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行为违约且构成欺诈。因此,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予撤销,A要求退货退款、支付三倍赔偿金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C借出涉案二手交易平台账号时,知晓B利用该账号出售二手车且帮助B收款转账,收取了一定程度的好处费,实际部分参与了B出售二手车的经营行为,应当对上述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撤销A与B、C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判决B向A退还货款28000元并支付赔偿款84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同时A向B退还涉案车辆。C对B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C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B追偿。(袁建华,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当下,越来越多的商家或经营者利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全新或明显超过在平台销售二手闲置商品范畴的产品,通过其他链接跳转售卖或找人代发商品信息,企图利用二手交易平台掩盖经营者身份,进而逃避法律责任。本案明确平台性质并非判断经营者身份的根本认定因素,需结合所出售产品性质、来源、交易目的等情况综合认定是否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从而认定经营者身份。同时,二手交易平台上的账号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是平台管理以及交易对方识别相对方的重要标识,也是相关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账号持有人对其账号下引发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需遵守平台管理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慎使用账号,不能仅以系帮助他人为由逃避法律责任。本案裁判有助于规范用二手交易平台从事实际经营的销售行为,引导二手交易平台账号持有人规范使用账号,从而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权益。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供稿|张夏意),有改动。以上观点,仅供参考;能够“打赏”,动力无限;我是刘艳,欢迎留言。→ 人才引进却没能留住人才,违约金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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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著图书不是目的,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督促自己不断学习的过程,一个提升自己理论水平的过程,一个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过程,还是一个关注孩子健康成长的过程!(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系列丛书予以修订)
——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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