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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二手车商黄某电话告知二手车商胡某现有一辆丰田牌轿车,价格为11.25万,是否愿意收购。2019年9月16日,胡某将案涉车辆信息发至朋友圈,二手车商刘某在看到该车辆后,通过微信与胡某就该车买卖进行微信沟通并支付了11.9999万元购车款,随后胡某将购车款11.25万元支付给黄某。
2019年10月,刘某将该车辆以13.68万元价格卖给个人买家陈某,并完成车辆登记过户等手续。2021年4月,陈某在网上申请办理案涉车辆免检车检验标志时,因该车涉及盗抢嫌疑,无法通过网络办理免检。2021年6月,河北省公安机关对该车辆进行了扣押,导致陈某失去对案涉车辆的占有。之后,陈某要求刘某退还购车款13.68万元,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和解协议,刘某将购车款如数退还给陈某。之后,刘某找胡某要求退还11.9999万元购车款未果,遂诉至某法院,经法院判决后,胡某向刘某履行了义务。
胡某向刘某退车款后,遂找黄某索要车款,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24年12月,原告胡某向本院起诉被告黄某,要求其退还购车款11.2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达成案涉车辆买卖合意后,原告胡某向被告黄某支付了购车款11.25万元,可以认定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
因案涉车辆涉及盗抢被公安机关扣押,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进而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黄某应向原告胡某退还购车款。
被告黄某违反了法定的标的瑕疵担保义务,构成违约,存在过错,故原告胡某主张要求被告黄某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依法支持。
法官说法
当前,二手车交易市场鱼龙混杂,买受人在购买二手车要提高防范意识,杜绝贪小便宜心理,不能过分追求低价,一旦车辆涉及盗抢、抵押等问题被追回,可能面临车钱两空的局面。购买二手车应选择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平台,要了解车辆真实车况、来源,检查相关材料,查看车辆权属情况,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等,同时需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好违约责任,及时办理车辆过户。
如果因二手车交易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后无法解决,要及时保存证据,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