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都在搜索: 二手车收购 | 二手车评估 | 二手车置换 | 高价回收二手车 |

新闻资讯
联系方式

二手车回收中心
地址:陕西西安
关经理:17391833096
电 话:17391833096
传 真:17391833096
网址:www.xyposji.com

行业信息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信息 >

销售自用的二手车,增值税怎么交?

时间:2023-11-08 10:56   作者:pos机办理 链接: https://www.xyposji.com/a/3076.html
百旺金穗云服务  2023-11-07 16:50:30

近期,我们这边收到咨询,是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业务,会计对于要不要缴纳增值税犯难了,那么我们一起来学习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的二手车增值税是怎么计算的呢?


一、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哦~

01
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

(2)销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2
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应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醒:现在增值税征收率适用3%减按1%计算优惠政策,所以上述简易计税可以直接使用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案例分析


1.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2023年9月出售自己在小规模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取得货款10万。则甲公司就该笔业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涉及的增值税=10万/1.03*0.02=1941.75元或者10万/1.01*0.01=990.1元

2.假设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9月出售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取得货款10万。则甲公司就该笔业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涉及的增值税=10万/1.03*0.02=1941.75元或10万/1.01*0.01=990.1元

3.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2023年9月出售自己在一般纳税人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取得货款10万。则甲公司就该笔业务不适用简易计税,需要选择一般计税,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涉及的增值税=10万/1.13*0.13=11504.42元。

综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的增值税缴纳问题,你学会了吗?


END


本文地址:https://www.xyposji.com/a/3076.html

推荐内容

北京 上海 宝鸡 杨凌 兴平 安康 咸阳 铜川 延安 汉中 榆林 商洛 西安 甘肃

copyright 2009-2017 二手车回收中心 all right
地址:陕西西安 销售热线:17391833096
电话:17391833096 全国咨询热线:17391833096
网址:www.xyposji.com 备案:陕ICP备18004211号
百度地图 谷歌地图
二手车回收

备案:陕ICP备2022014589号

陕西